「孝」是傳統美德,但是為甚麼「孝」可以有助商業發展?
置於歷史中,商業資本面對兩個難題。其一,國家需要承認私有產權。其二,債務需要可以超越一代人的生命周期。西方公司法的出現幫助西方商業應付了這兩個難題,所以公司可以作為「法人」受到法律保障。明、清時代,中國沒有公司法,在國家與地方互動的過程中,祖先在南中國的宗族實踐與財產管理中巧妙地落實了「法人」的地位。
科大衛教授於2019年9月9日以「孝道與產業:為甚麼『孝』有助商業發展?」為題,於講座中探討「孝」與商業發展的歷史。講座吸引約200名中大師生、校友、中學生及公眾人士出席,全場氣氛熱烈。科大衞教授除了與聽眾分享他進行學術研究工作的心路歷程,於演講後更與主持人及校友徐緣先生作交流,並解答現場觀眾的提問。
孝道與產業:為甚麼「孝」有助商業發展?(撰文:香港中文大學偉倫歷史學研究教授及中國研究中心主任科大衛教授)
「孝」是傳統美德,迄今仍備受華人社會重視。然而,早於明、清時代,孝道更同時推動了商業發展。如果大家留意當時的墓誌銘,便可以從中看到「孝」在商業活動中的微妙功能。
營商少不免要與合作夥伴簽訂合約。今天我們與某公司簽約時,不會擔心對方的東主忽然身故,繼而賴賬,因為締約雙方皆受公司法保障,若締約者是作為「法人」的商業公司,即使東主身故,合約仍然有效。
然而,明、清時代的中國並未有公司法,從明代汪道昆《太函集》所記載的一篇墓誌銘中,便可以窺探當時商人面對的難題。
話說在嘉靖年間,來自徽州府休寧縣(今安徽黃山)的程長公,其父親不幸客死異鄉。長公趕往當地處理後事,不幸該年失收,經濟十分蕭條。曾經向長公父親借貸的人,紛紛藉着其死訊銷毀借據,賴債不還。
長公討債不遂,無法周轉,更難以償還自家欠債。有人建議長公不妨依樣賴債,惟長公堅稱不能拖累父親名聲,遂賣田宅家當,替父親還清生前債務。多年之後,長公憑着良好信譽,經營借貸業務,更大舉成功。
這個長公的故事告訴我們:在沒有公司法的明清社會裏,時人的債務合約,如何能夠超越人類的自然生命周期?只有像長公一類的孝子賢孫,因着「孝」而履行先輩的合約精神,建立了超越個人生命期的信譽,成為墓誌銘所載的出色商人。由此可見,「孝」不但是兩代人之間的關係,更有助建立與經濟活動密不可分的「信譽」。
古今孝義各有不同
談到「孝」,必須留意當時的「孝」與今略有不同。今天的「孝」多為尊敬侍奉在世的父母輩;惟據學者李中清就清代中國人口研究所載,當時人的平均壽命不過31歲,從此推算「兩代同堂」的重疊時間極短。換言之,時人所「孝」的對象,除在世雙親外,更多為已逝祖先,拜祖先為「孝」的核心,繼而擴至整個宗族,帶有宗教色彩。
「孝」是備受推崇的美德,商業卻似是世俗私利,兩者何以共存?筆者在拙作《皇帝和祖宗》曾寫道「把宗族這個理念推廣普及的理學家朱熹,就等於中國的孟特維爾(Mandeville)」。朱子認為宗族成員進行商業活動,雖是謀取利益,卻對家族整體有益。譬如程長公營商出色,程家自然亦有所體面,光宗耀祖。朱子與孟氏的看法可謂不謀而合,宗族利益遂得以透過孝道鞏固,成為商業活動的支柱。
從祠堂探財產管理
當時華南宗族的祠堂制度,某程度上亦令宗族擁有類似「法人」的地位。
宗族除了傳承身份認同,亦像一所「控股公司」,各房子孫則有如「信託基金」的成員,共同參與財產管理。明霍韜(1487-1540)所著《霍渭涯家訓》中,便有關於「報功最」的記載:霍家子孫每年元旦需齊集祠堂,向堂內祖先朗讀滙報該年的個人收入及所購田地,即為「功最」。家訓更為收入多寡釐定等級,收入多者獲賞,收入少者受罰。
霍氏來自佛山,筆者後來亦找到長公故鄉徽州的相關記載,說明此法曾行於南北。其後,「功最」很快便由賬簿制度所取代——以賬簿記錄宗族財產,由族人集中管理,或各房輪流管理。賬簿漸漸取代了「報功最」的功能,惟箇中的宗族紐帶仍維持不變,而各房參與的模式,更可被視為合夥制度的雛形。
從朱子《家禮》的理學理想,至明清時代敬宗收族的實踐,承載先人神主牌的祠堂往往成為聚落的核心,構成南中國鄉土社會關鍵的景觀。以「孝」為理論核心的鄉村社會,本身就蘊含着那個時代的商業合作形式。
以宗族維繫的財產管理模式一直於明、清盛行,至1865年港英殖民地政府引入公司法,中國商人洞悉其好處,紛紛來港註冊公司。後來清政府亦於1903年訂立《公司律》,當時部分家族更成立公司,管理宗族財產。至此,由「孝」推動的經濟模式,可謂正式畫上句號。
今天走訪霍韜故鄉佛山石頭村,仍可見霍氏祠堂及宗族活動,宗族儀式仍傳承至今,惟「孝」有助商業發展的時代已不復再。
原文於 2019 年 9 月 27 日《信報》教育版刊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