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孝」是传统美德,但是为甚么「孝」可以有助商业发展?
置于历史中,商业资本面对两个难题。其一,国家需要承认私有产权。其二,债务需要可以超越一代人的生命周期。西方公司法的出现帮助西方商业应付了这两个难题,所以公司可以作为「法人」受到法律保障。明、清时代,中国没有公司法,在国家与地方互动的过程中,祖先在南中国的宗族实践与财产管理中巧妙地落实了「法人」的地位。
科大卫教授于2019年9月9日以「孝道与产业:为甚么『孝』有助商业发展?」为题,于讲座中探讨「孝」与商业发展的历史。讲座吸引约200名中大师生、校友、中学生及公众人士出席,全场气氛热烈。科大卫教授除了与听众分享他进行学术研究工作的心路历程,于演讲后更与主持人及校友徐缘先生作交流,并解答现场观众的提问。
孝道与产业:为甚么「孝」有助商业发展?(撰文:香港中文大学伟伦历史学研究教授及中国研究中心主任科大卫教授)
「孝」是传统美德,迄今仍备受华人社会重视。然而,早于明、清时代,孝道更同时推动了商业发展。如果大家留意当时的墓志铭,便可以从中看到「孝」在商业活动中的微妙功能。
营商少不免要与合作伙伴签订合约。今天我们与某公司签约时,不会担心对方的东主忽然身故,继而赖账,因为缔约双方皆受公司法保障,若缔约者是作为「法人」的商业公司,即使东主身故,合约仍然有效。
然而,明、清时代的中国并未有公司法,从明代汪道昆《太函集》所记载的一篇墓志铭中,便可以窥探当时商人面对的难题。
话说在嘉靖年间,来自徽州府休宁县(今安徽黄山)的程长公,其父亲不幸客死异乡。长公赶往当地处理后事,不幸该年失收,经济十分萧条。曾经向长公父亲借贷的人,纷纷藉着其死讯销毁借据,赖债不还。
长公讨债不遂,无法周转,更难以偿还自家欠债。有人建议长公不妨依样赖债,惟长公坚称不能拖累父亲名声,遂卖田宅家当,替父亲还清生前债务。多年之后,长公凭着良好信誉,经营借贷业务,更大举成功。
这个长公的故事告诉我们:在没有公司法的明清社会里,时人的债务合约,如何能够超越人类的自然生命周期?只有像长公一类的孝子贤孙,因着「孝」而履行先辈的合约精神,建立了超越个人生命期的信誉,成为墓志铭所载的出色商人。由此可见,「孝」不但是两代人之间的关系,更有助建立与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「信誉」。
古今孝义各有不同
谈到「孝」,必须留意当时的「孝」与今略有不同。今天的「孝」多为尊敬侍奉在世的父母辈;惟据学者李中清就清代中国人口研究所载,当时人的平均寿命不过31岁,从此推算「两代同堂」的重叠时间极短。换言之,时人所「孝」的对象,除在世双亲外,更多为已逝祖先,拜祖先为「孝」的核心,继而扩至整个宗族,带有宗教色彩。
「孝」是备受推崇的美德,商业却似是世俗私利,两者何以共存?笔者在拙作《皇帝和祖宗》曾写道「把宗族这个理念推广普及的理学家朱熹,就等于中国的孟特维尔(Mandeville)」。朱子认为宗族成员进行商业活动,虽是谋取利益,却对家族整体有益。譬如程长公营商出色,程家自然亦有所体面,光宗耀祖。朱子与孟氏的看法可谓不谋而合,宗族利益遂得以透过孝道巩固,成为商业活动的支柱。
从祠堂探财产管理
当时华南宗族的祠堂制度,某程度上亦令宗族拥有类似「法人」的地位。
宗族除了传承身份认同,亦像一所「控股公司」,各房子孙则有如「信托基金」的成员,共同参与财产管理。明霍韬(1487-1540)所着《霍渭涯家训》中,便有关于「报功最」的记载:霍家子孙每年元旦需齐集祠堂,向堂内祖先朗读汇报该年的个人收入及所购田地,即为「功最」。家训更为收入多寡厘定等级,收入多者获赏,收入少者受罚。
霍氏来自佛山,笔者后来亦找到长公故乡徽州的相关记载,说明此法曾行于南北。其后,「功最」很快便由账簿制度所取代——以账簿记录宗族财产,由族人集中管理,或各房轮流管理。账簿渐渐取代了「报功最」的功能,惟个中的宗族纽带仍维持不变,而各房参与的模式,更可被视为合伙制度的雏形。
从朱子《家礼》的理学理想,至明清时代敬宗收族的实践,承载先人神主牌的祠堂往往成为聚落的核心,构成南中国乡土社会关键的景观。以「孝」为理论核心的乡村社会,本身就蕴含着那个时代的商业合作形式。
以宗族维系的财产管理模式一直于明、清盛行,至1865年港英殖民地政府引入公司法,中国商人洞悉其好处,纷纷来港注册公司。后来清政府亦于1903年订立《公司律》,当时部分家族更成立公司,管理宗族财产。至此,由「孝」推动的经济模式,可谓正式画上句号。
今天走访霍韬故乡佛山石头村,仍可见霍氏祠堂及宗族活动,宗族仪式仍传承至今,惟「孝」有助商业发展的时代已不复再。
原文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《信报》教育版刊登